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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上缴母公司安全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有一子公司,由于违反安全规定,需对其进行处罚。请问,我单位取得收入是否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若需开具发票,应开具何种发票?同时,子公司可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规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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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3]174号)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安全性处罚,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开具发票,子公司对于支付给贵公司的安全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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