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是外省某法人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该合伙人应在其法人注册地征收还是在合伙企业当地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实际只是一个中间载体,合伙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方法,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合伙人是法人,这个法人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将从合伙企业分的收入、成本、费用并入自己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在自己的注册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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