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香港公司酒店管理费,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我企业的所得税在地税缴纳,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问题中提到的支付给香港公司酒店管理费,经过分析,应该是香港公司派人来企业,提供了酒店管理服务而支付的一种劳务费。那么香港公司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应该根据其在企业提供管理劳务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五条“常设机构”中的有关规定:“常设机构还包括: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如果香港公司派员在企业提供酒店管理劳务超过了六个月,那么香港公司所提供劳务的场所就构成了在内地的常设机构,就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具体的征管方法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进行纳税申报,由香港公司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指定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均可。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该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香港公司在企业提供劳务的时间不足六个月,需要享受《安排》的不予征税优惠待遇的,则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资料进行备案,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因此,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上述规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