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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

         问: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补助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第三点企业是否需要在以后单独开立一个专用资金存款帐户,来核算这笔资金的支出情况?我公司收到的商务厅的房租补贴款,存在基本存款帐户,第1、2条件已经满足,现在是否需要在银行单独开立专项资金存款帐户,将此笔款转入专项资金存款帐户?还是说存在基本存款帐户,只要能核算准确就可以了?
 
         答: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此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你公司取得该项房租补贴,不适用财税[2008]151号、[2009]87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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