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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配件是否属于非公益性捐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2     浏览次数:

  【问题】

  企业“三包”的配件是否属于非公益性捐赠?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在保修期内维修设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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