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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行为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作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

答: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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