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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奖金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6     浏览次数:

    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我单位每年计提的工资费用多于实际发放,2007年按照计税工资作纳税调整,在2008年发放了一部分2007年度工资奖金,请问这部分可以计入2008年税前扣除额度吗?

 

  答:对于本年度发放上年度已计提的工资如何税前扣除的规定,各地有不规定,但是有处理的大原则:如果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即可以计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建议贵公司在实际处理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以下几个地方性文件仅供参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

  三、关于企业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缴明确政策》

  二、税前扣除

  (七)工资及福利费扣除政策

  1、中小企业工资核算时一般遵循上月计提下月发放(或直接于下月发放)的做法,对于因工资核算制度或者年度考核等因素推迟发放而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口径,该如何掌握?如果是2008年12月计提2009年发放是否可以认为是实际发放?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均认定为企业“实际发生”,在工资所属年度予以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工资,作为工资发放年度工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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