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支付外籍员工的境外医疗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缴纳?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又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的各项保险类,如果是境内企业所缴纳的保险应根据上述规定可对于属于该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上述的为外籍人员支付的实际医疗费用,无论是中国居民个人还是外籍个人都没有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对于医疗方面,目前税法只承认法定的医疗保险,对于企业为员工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则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确实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