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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经工商局审批减少投资资本,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减少的投资资本,投资方相应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上述应纳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投资方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相应抵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转增资本,属于分配行为。你所述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对照以上规定,若转增资本的税后利润是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则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相关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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