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