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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1     浏览次数: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允许扣除的三项期间费用占(土地获得价款及开发成本合计)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进行计算扣除。   开发成本中的建安费、前期工程费等的扣除标准现暂未确定,现阶段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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