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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入股土地增值税问题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1     浏览次数:

 
  我公司以土地评估价和部分现金作为资本金设立一全资子公司,评估价高于原取得成本部分我公司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什么时候交?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 1995 〕 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
  此问题,如确定其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收入,以土地的取得、开发的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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