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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自用或出租,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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