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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取得补偿金是否还应缴土地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0     浏览次数:

  某设计院有一处临建房,因市规划而拆迁,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补偿金,对方要税务局开具转让不动产发票,财务已办理,并交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是否还应交土地增值税?因单位帐面无房产价值,抵扣额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评估计价?
  
  一、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临建房拆迁并取得地产公司补偿金的行为,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其扣除项目为旧房的评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税[2006]21号文件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今年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有关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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