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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湖泊和停车广场是否减免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30     浏览次数:

问:公司主营服务行业长期亏损,由于其拥有土地上有大面积人工湖泊和停车广场,请问有无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另外若有政策话,请问其面积依据什么分割?

  答: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减免土地使用税修改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第二条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规定: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所使用的土地如果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的规定,限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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