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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07     浏览次数:

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7条第三款中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扣除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请问该项扣除是否不超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发生额,另外加计的20%扣除的扣除额有没有限额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财务费用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和按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的数额孰低者扣除。
  加计扣除20%,没有“限定额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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