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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项目中的分期项目如何理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6     浏览次数: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有发改委批的报建项目、规划局批的规划项目书、建委批的施工许可证,这三个部门批的项目有时不一致,那么91号文里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到底以那个单位审批的项目为清算单位?

  2、91号文里的“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企业开发房产时分为一期、二期等,文件里的分期是否指企业所说的分期?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还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才可以开工。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只能有一个,《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分期开发,则是一个,如果开发项目分期开发,企业取得的则是分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才可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这几个证件当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具体明确了项目开发的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所以我们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名称。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分建设项目名称及分期情况。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核算项目,在此基础上根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划分具体的成本对象和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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