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所辖一企业以房屋作抵押向本地信用社贷款,由于如期未能还贷,房产归信用社所有,目前信用社将该抵押房产出售,请问:此种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明确: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
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可见,该企业及当地信用社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