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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采取此种方式销售建筑物其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能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方式,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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