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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地面附属物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7     浏览次数:

某公司准备将一工厂内的道路、水泥地面、围墙、门卫等固定资产转让,此转让是否要交纳有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因此,贵公司将厂内的道路、水泥地面、围墙、门卫等固定资产转让,属销售不动产,依营业税法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及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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