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将在建安装项目承包给U安装公司,属于包清工,U公司只收取施工费,所有设备、材料均为该公司购买,缴纳营业税时应包含材料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的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只有符合上述清包工定义的装饰劳务才可以采用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U公司提供的是安装劳务,不是装饰劳务,不适用仅就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如果该建安工程所安装的设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所说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名单中的设备,那么其价值可以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