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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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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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以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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