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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押的房屋偿还贷款是否要缴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6     浏览次数:

  某公司3年前同银行签订协议,以一幢价值300万元的住宅楼作抵押贷款280万元。今年8月份合同到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经法院调解,银行收走了抵押的住宅楼,并将此住宅楼对外销售,获得收入318万元。9月初,地税局征收人员找上门来,要求公司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5.9万元。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不理解,认为该住宅楼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公司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请问像这种情况,营业税税收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方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出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所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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