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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9     浏览次数:

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这个规定,境外单位给我们提供法律咨询,每个月3000美元,是否意味者我们要交给税务局5%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境外单位给贵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应税劳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款时,由支付人扣缴5%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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