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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假建筑业发票是否要补缴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前段时间接收了一张假的建筑业发票,发票上写明是某税务机关代开的,因为我公司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真假没有辨别能力,就给入账接收了。最近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让我公司补缴这块建筑业支出的营业税款,我觉得非常不合适,因为营业税是由该建筑公司缴纳的,该建筑公司虽然在外地,但他的劳务发生地在我公司,他给我们提供的建筑业发票是需要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我们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向我们追讨这部分税款,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1、对于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向贵公司要求补缴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
            
              2、贵公司取得该假发票的涉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而,贵公司凭此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如上规定对贵公司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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