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就工程分包纳税问题向地税部门咨询。他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纳税,地税部门一直实行代扣代缴管理,但是新颁布实施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那么,建筑公司对发生的分包工程是否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呢?
对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新的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即新的营业税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一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又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全文废止。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的工程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只按新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