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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缴纳营业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

问题:您好,我单位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对外销售自产混凝土。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这两部分业务分别核算。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怎样确定的呢? 期待并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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