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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货物收到的退税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7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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