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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抹账的进项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4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5】第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是不是可以认为所有的三方抹账情况下的进项税都不可抵扣? 若不是,请告知在什么情况下,三方抹账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 国税发【1995】第192号 文件规定,所有的三方抹账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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