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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直接接受增值税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4     浏览次数:

问:铝合金门窗厂为开发商提供门窗生产制作安装劳务,由于没有安装资质,不能执行“国税发〔2002〕117号”,该厂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开发商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铝合金门窗材料增值税发票。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请问:上述说法正确吗?

答:建筑业营业税金与附加是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按合同规定或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时计征,开发商取得铝合金门窗的发票环节不涉及建筑业营业税金与附加。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开发商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时是不能剔除这块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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