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起购入货车、铲车、叉车、装载车等运输工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