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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要补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4     浏览次数:

2007年8月,我公司将一套账面价值为610万元的固定资产向本市一家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资产评估价值为660万元。当时,我们将资产评估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万元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计入了“资本公积金”。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对外投资的该套设备的评估增值的50万元应并入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6.50万元。请问,国税局稽查局的意见正确吗?

  答:你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你公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将该项固定资产的转让价值(评估价)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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