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你公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将该项固定资产的转让价值(评估价)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