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增值税
一点提示: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上述买三送一方式销售商品,出库单与开具的普通发票都应该明确标识购、赠商品名称和数量,否则计征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要求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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