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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1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08年10月销货外省并开具专用发票,今年7月因对方退货,在未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就开具工字发票冲销售收入1100000元。税务机关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我公司处1000元罚款,申报岗还说不准冲减销售收入。请问:这样做有的法规依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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