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项在建污水处理工程,并采购了一批属于工程配套设备的电机。请问,购置这批电机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界定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为标准。你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用于配套该工程电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