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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企业如何适应增值税转转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浏览次数:

   增值税转型后,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不愿意接受建筑安装业发票,要求取得固定资产销售发票的越来越多,使安装企业的业务受到很大的影响。建筑安装企业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稳定并拓展业务,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仅仅将企业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重新规划、调整业务和机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1、自产货物的建安企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规定,自产货物并从事安装业务的企业,其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其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种资产货物性质的企业,可以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方抵扣问题。这些企业还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将部分价款按低税率纳税。如甲企业自产设备并安装,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700万元(含税),安装收入300万元,分别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101.71万元[700/(1+17%)*17%]和营业税15万元(300*5%),合计116.71万元。
            
              如果将自产货物价款定为650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为350万元,则分别计算增值税94.44万元[650/(1+17%*17%)]和营业税17.5万元(350*5%),合计纳税111.94万元,比前一种价款结算方式少纳税4.77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自产货物与劳务的价款。
            
              2、非自产货物的安装企业,可以调整业务或设立销售机构。根据税法规定,非自产货物的建安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只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在建设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情况下,由于缴纳营业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企业可以将提供设备业务单独分离出来,由自己成立一个设备销售公司将设备卖给建设方,再由安装企业进行安装。这样,设备销售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业务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与自产货物单位一样,不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设备安装业务,外购设备700万元,安装费300万元。在乙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甲企业如果按照建筑安装业纳税,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企业可以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子公司销售设备,将设备价款按700万元销售给乙方,同时再签订一份300万元的安装合同。这样,甲企业子公司缴纳增值税,甲企业缴纳营业税,因建设方自行购买设备,设备价款也不计入甲企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甲企业只就实际收取的300万元安装费缴纳营业税。甲企业及其子公司双方合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101.71万元[700/(1+17%)*17%],营业税15万元(300*5%),合计116.71万元。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没有利润,也可以约定由建设方自己购置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
            
              3、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筑安装企业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从事的安装业务将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事安装业务的行为,一部分是销售设备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前部分的安装业务行为,一般是缴纳营业税,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或者缴纳营业税,或者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果该混合销售行为属于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全额开具,这样则会将原本可以使用营业税低税率的劳务收入转变为适用增值税高税率,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如上例,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总计收入1000万元,全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145.3万元[100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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