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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次数:

         问:2008年预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200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实际发生”原则上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收到货物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采取直接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全部款项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购进货物的,销售方托收手续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办妥的;(三)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四)采取预付货款方式购进货物的,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方发货或者购货方提货的;(五)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按直接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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