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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谁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

 2.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5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7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7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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