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购房发票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

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购房发票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4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5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上一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谁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