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业务需要,租用员工车辆一部,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协议,当月发生了过路费、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请问租金、过路费、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付给员工的租金需要员工开具发票,在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下,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与车辆本身有关的固定支出,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若能提供证明区分公司所用与个人所用,公司所用的那部分过路费、油费、停车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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