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我公司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

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因此,如果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构成固定资产,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上一篇:外贸企业出口一批货物,但是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和汇款单上的汇款人不一致,是否影响退税?
下一篇: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