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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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