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药店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零售应税药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药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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