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因此,开具收购发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留存原始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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