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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房产建设项目受“台风”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可以抵扣。 房产非正常损失情形一般有:施工现场材料丢失、被盗;未批先建、违建没收、销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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