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未开具发票的,不属于上述需要延长辅导期的情形,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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