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发生退运当月开红字发票冲减,并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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