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第一条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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