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处置原办公楼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等,但是原来营业税时,这种情况是免税!目前有没有文件支持原营业税的免税做法?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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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原来不征的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款,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政策,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1)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就是说如果是政府性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的部分是免税的。但是房屋建筑物人(含装修、附属物)等,没有免税的依据,确实有地方要求征收增值税。
如果非政策性搬迁,增值税没有免征的依据
政策性搬迁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导致搬迁,应取提拆迁公告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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