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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 
    此外,大家在确认工资薪金时,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文件中对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提出了五条原则,包括:(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请大家一定按照税法要求确认工资薪金,对于税会存在差异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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